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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监管升级 你受挫了吗?

作者:丹青

来源:GPLP(ID:gplpcn)

“从今年开始,随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须知》的出台,备案制度开启了第四阶段,且在不断完善中。从数量上看,在备案制度第一、二阶段,高峰时期,每月登记机构达到4000家;在第三阶段,每月登记机构是1000家左右;现在进入第四阶段,每月登记数已经下降到了200家以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一些登记机构有所抱怨,但是,如果不提高行业的标准,市场的秩序会更加混乱。” 11月1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财经》年会2019:预测与战略”上如此表示。

与此同时,伴随着很多私募股权公司被众多P2P公司所牵累,因此,私募股权公司的监管开始提上了日程。

据证监会11月底最新数据显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总体情况为,截至2018年11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4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7.52万只, 管理基金规模12.79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24.55万人,如果按基金总规模划分,管理规模在1亿元-10亿元的5471家,10亿元-20亿元的796家,20亿元-50亿元的672家,50亿元-100亿元的277家,100亿元以上的233家。

对于这些行业内的基金下一步如何监管,基金备案的升级或许就是信号之一。

2018年12月7日,中基协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新版《登记须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GPLP君了解显示,新版《登记须知》主要丰富细化为十二项,目的为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厘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落实内控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引入中止办理流程、新增不予登记情形。

关于具体的注册备案等要求,包括细节,GPLP联合京都律师事务所肖小保律师进行了详细解读。

京都律师事务所肖小保律师

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

对于备案升级问题,对此中基协曾公开表示:一段时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常见不合规问题主要集中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股权代持行为、股权架构不稳定、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潜在风险和集团化倾向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中基协进一步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从运营条件、从业人员、出资人、关联方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私募登记。

具体来看,在运营条件和制度方面,增加办公场所独立性、财务清晰、过往展业情况说明等要求,同时特别强调无管理人员、无实际办公场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载体无需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此外,在从业人员方面,协会突出竞业禁止要求,进一步明确高管人员兼职问题,强化投资人员任职能力要求、员工人数要求;出资人方面,严禁股权代持、强调股权清晰要求,新增股权稳定性要求,进一步明确实控定义;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方面,新增同业竞争要求,严禁通过股权构架设计规避关联方,强化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多家管理人连带责任及股权稳定性要求;而重大变更方面,明确重大事项变更期限及整改次数要求,重申登记机构发生实质变化视同新机构审核,强调强制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

其实,早在2015年,证监会在《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中,就提到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定增对象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只是由于监管并不严格,大部分基金并没有意识倒备案的重要性,因此近期的问题比较突出。

在新版《登记须知》中,协会强调,对存在办公场所不稳定、或有负债风险较高、无实际展业需求、偏离投资主业风险等明显内控不足、展业能力不充分情形的,符合前述两项及以上情形的申请机构,协会给予6个月的整改时间,申请机构应在整改完成后再提交私募登记申请,同时,针对申请机构或者其主要出资人曾经从事过P2P、民间借贷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业务,为防止此类业务风险外溢至私募行业,保护投资者利益,协会在新版《登记须知》不予登记情形中新增上述情形。

六种情况不予登记

在新版《登记须知》中,新增了六种不予登记情形,主要包括:

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此,关于具体的备案问题,GPLP君将其总结为:

1.   管理人需要自查并更新系统信息,并应对系统信息动态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2.   严禁股权代持,股权结构清晰,避免循环出资、交叉持股;

3.   股权稳定,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会受到关注;

4.   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管产品;

5.   重点关注关联方同业竞争、同质化;

6.   除法定代表人外,原则上不得兼职;

7.   出资人、从业人员竞业禁止;

8.   重点关注频繁变更高管人员的情况;

9.   员工不低于5人,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10.  明确中止办理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不予登记情形,如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不予登记。

私募基金备案注意事项

此外,关于私募基金备案的其他要求及情形为:

1、符合2015年3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了《资管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

2、符合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3、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况: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

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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