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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专利许可“FRAND”原则

By: 东方不摆 发表于 2011-5-1 21:48:29 · 3904次点击   回复:0   
详解专利许可“FRAND”原则

中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国,《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框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该协议保证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最低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中国的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上竞争,都应该满足TRIPs协议的要求,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用公平、透明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人们必须改变对知识产权的理解,要把知识产权看作是生意的正常组成部分,需要理解其他人能够拥有无形资产,这很重要。比如说:你购买盗版的DVD光盘,或是非法从网上下载电影或歌曲,这属于一种盗窃财产的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专利技术与从网上下载非法内容、或是偷辆自行车是一样的,都是一种侵权行为。

基础专利的许可遵循全球通用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即FRAND原则。RAND原则的目的在于将技术标准与专利许可相结合,保证在标准制定之前建立透明的技术竞争市场,并确定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许可方式/许可费率,使标准使用者能够估计技术标准的使用成本,自由加入竞争。FRAND原则包括三个方面:

    公平:许可条件必须是公平的,不能是限制竞争的条款,也就是说许可双方要就对方拥有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 例如许可条款要求被许可方免费许可其专利权给许可方,这样的许可条款对被许可方就是不公平的。
    合理:许可费率必须合理。如果专利权人的许可费使得被许可企业或者整个行业的成本过高而失去竞争力,那么这样的许可费率是不合理的。如果被许可人要求专利权人提供过低的许可费率,不能客观正视专利权人为获得专利权所付出的巨大研发成本,那么这样的许可费率也显然是不合理的。
    无歧视:在通常的专利许可中,“歧视性许可”表现为许可方没有正当理由而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方(被许可方)提供不同的交易条件,使有些被许可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专利权人应对被许可人一视同仁。这个原则保证了市场上已有的竞争厂商在同一水平线上竞争,同时允许新的厂商基于相同的竞争水平线自由地加入市场竞争。典型的例子如移动通信产业最著名的权利人高通公司,对待全球众多的被许可人,不论对中国企业、欧洲企业,还是其老乡美国企业,其收费标准都是相同的5%。类似的,很多著名的西方跨国公司其专利许可收费标准都是名码标价,并不存在刻意歧视中国企业。

按照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支付专利许可费不会根本改变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低成本竞争优势。在很多市场领域中,中国企业与西方企业相比,最大的竞争优势就是低劳动力成本:平均人工成本不到美国的1/5。尽管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一直在稳定地增长,但是中国企业的这一竞争优势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根本扭转。在支付了和其他西方公司同等比例的专利许可费后,其成本优势依然存在,并未显著减少。即使与收取了许可费的权利人企业相比,支付了专利许可费后的中国企业拥有的成本优势仍不会根本扭转。关键在于,中国企业拥有多少西方公司也需要用到的专利技术,从而能通过交叉许可抵消多少专利费,甚至实现完全平衡的零付费。另外一方面,通过支付和其他西方公司同等比例的专利许可费后,中国企业扫清了市场准入障碍,面对是一个更加广阔的市场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比较竞争优势。

因为不愿意支付知识产权许可费用而卷入本可以避免的海外诉讼,对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中国企业来说,可能得不偿失。在同一市场遭遇竞争是一回事,当有企业通过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低价竞争时,这是另一回事。从微观经济的角度,只要人们能通过不支付知识产权许可费用而较容易地赚钱,他们就没有必要投资研发去生产创新型的产品。合法的生意受到了抑制,甚至几乎无法生存,只会付诸司法救济。海关扣押,临时禁令,冗长的司法程序,以及败诉的风险可能导致企业巨大的商誉损失,巨额律师费用、赔偿金,市场禁入,甚至让整个行业的所有中国企业蒙羞。支付专利许可费用,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主动向创新型企业转型,可能是中国企业更明智的选择。

中国企业尤其需要注意,在用自己的创新努力和成就赢得西方社会的尊重之前,首先要做的是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现在尊重他人才能在日后赢得他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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