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sir 登陆 |注册|TS首页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黄泛区农场在我村广大群众不知道的情况下,以《土地置换协议》的手段,非法占用我村301亩基本农田用于建房开发。我村群众为保护耕地,集体性地阻止开发商建房,泛区农场有钱能使鬼推磨地抓了我村群众的好村官张联华和郭建场、范春明两位村民。现在又让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判他们的刑,引起怨声载道。为何破坏耕地者无人管,保护耕地者反而要被判刑坐监?!我们人民群众大声喊冤,盼求青天,特反映真实情况如下,请求为人民群众做主,还我们公道、正义!一、本案中的《土地置换协议》存在明显的违法现象 1、本案中的土地置换没有法律依据,属非法置换,无效! 2、置换301亩耕地未经农民同意,原村委主任张铁棒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属无权签字行为,依法属于无效协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非法置换土地,不但没有见过村民会议讨论,而且也没有村民知道。而是官僚作风、暗箱操作,属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 3、《协议》中“村民代表”签字严重违法,依法属于无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但是,本案土地置换中的所谓“村民代表”既不是村民推选的,也不是村民小组推选的,而是由原村委主任张铁棒根据自己需要,随意指定的亲朋好友充当。如此产生的“代表”不但违法,更是无效。他们无村民代表的权利,其签字也不产生村民代表签字的效果。再说,还有伪造代表签字、骗取代表签字的情况,更是违法无效的。而且,本案土地置换协议既没有经过村民会议的讨论决定,也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所以,本案中的土地置换存在明显的严重违法现象,依法应判定属于无效协议。二、在郭庄村301亩基本农田内开发建房属违法行为 1、本案中郭庄村301亩基本农田至今没有经国务院批准,如此建房明显违法,违法行为应予制止!对如此违法破坏耕地的行为,却无人制止,老百姓制止还要被治罪,如此作为明显属渎职行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基本农田应当占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第10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15条规定: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善或者占用。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土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郭庄村的广大村民既然对土地置换在开始是不知道,后来知道了,必然是十分不满、坚决反对,并阻止建房、保护耕地。对此,当地领导应该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对群众宣传法律、说服教育,直到解决问题,安抚群众,稳定社会,赢得民心!但是,不但没有给群众做正面的思想工作,反而是动用公检法施行高压手段,抓人判刑!如此以来,引起了广大群众的更大不满,造成多次集体**,给党和政府增添了麻烦,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为此,请求上级领导能够查清事实,体察民意,严格执法,保护耕地!为群众拥护的因保护耕地而蒙冤坐监的好村官张联华说句公道话,尽快释放张联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4391次点击
0个回复  |  直到 2013-3-15 10:43:08
添加一条新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成为会员 新浪微博登陆

标签云|手机版|科技先生 ( 京ICP备07036130号 Powered by Discuz! X )

GMT+8, 2024-11-1 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