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刘兴亮的《虚拟货币是财产而不是货币》一文,忍不住反驳一下,不想长篇累述,只说三四句。
1、货币根属于商品,有价值和交换价值,所以,当然是财产。
2、商业化虚拟社区的虚拟货币是用来交易的,是需要付出真实世界的货币做代价的,真实货币买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兑换外币没有本质区别,这是范围不同。
3、虚拟货币(如Q币)用来支付网络劳动现象越来越多,但是目前虚拟货币的发行数量确是企业自有控制的,这事实上造成了社会劳动的泡沫化。(人民币的发行量是央行控制的,是可以为社会劳动支付和负责的,但是虚拟货币的发行量是企业行为,虚拟货币的滥用就会像吸血鬼一样吸取人们社会劳动的价值)
4、建立虚拟货币的统一标准或准入证,控制虚拟货币的发放量,保护人民币。
5、网游产业造富和产生就业机会加起来的价值,个人认为远不如毁掉的青少年的巨大社会成本,网游产业对于整个经济和文化又算得了什么?
6、现在的中国网游产业如前几年的房地产业,不是一个健康的产业,暴利的社会成本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