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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回家,打开很久没看的邮箱,发现有个律师函,要求我删除《伟达公关报销门事件始末》帖子,邮件中说“该帖在网上发布后,目前已经被多人浏览及多次转帖,严重损害了伟达公司及其相关员工的名誉。”,把techsir club说成是帖子的原始出处,本管理员很不高兴!!! 本管理员认为伟达公关的委托律师暗示本站是《伟达公关报销门事件始末》的原始出处站点,严重侵犯了科技之声站点的荣誉权,本管理员长期以来不问论坛事务,该律师竟然说一直很冷清的科技之声论坛是原始出处,简直搞笑,本管理员特意用全球最牛逼的搜索引擎google搜索了一下,翻了快十页也没搜到科技之声论坛,该律师大爷竟然说本站是原始出处!!!! 本管理员要求伟达委托律师在本版公开发帖道歉,还科技之声一个清白!! 邮件原文如下: 关于要求删除侵犯伟达公司及伟达公司相关员工名誉权等合法权利的相应帖子、评论及转帖的律师函‏ 发件人: li***@****.com (li**@****.com) 本律师系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现受伟达(中国)公共关系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的委托,特此要求您从您所主办的科技之声论坛(http://techsir.com.cn/)的BBS论坛上删除侵犯伟达公司及伟达公司相关员工名誉权的相应帖子、转帖及评论。 根据伟达公司所提供的相应资料及信息,伟达公司系公关行业内知名的国际性公关公司,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伟达公司一贯非常重视自身的良好声誉,但日前,伟达公司发现在您所主办的科技之声论坛(http://techsir.com.cn/)的BBS论坛上出现了一则发表于2010年5月21日15:50的标题为《伟达公关报销门事件始末》 的帖子(该帖网络地址:http://techsir.com.cn/club/t1551-1-1.html),该帖子的撰写人在该帖中使用了大量的侮辱性、攻击性、诽谤性的言语对伟达公司及伟达公司相关员工进行攻击、诋毁、侮辱。该帖在网上发布后,目前已经被多人浏览及多次转帖,严重损害了伟达公司及其相关员工的名誉。 本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上述法律及其他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等均明确对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及公民的人格尊严给予法律保护,明确禁止任何人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而您所主办的科技之声论坛(http://techsir.com.cn/)的BBS论坛上所发布的上述帖子、转帖及评论恰恰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伟达公司及其相关员工的名誉权,影响到伟达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其相关员工的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本律师特根据伟达公司委托向您发出本函,希望您作为一个负责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于收到本函后立即采取删除该帖、屏蔽该帖、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制止上述侵权行为,以便使伟达公司及伟达公司相关员工的名誉权免于继续遭受不法侵害。 如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了解任何进一步信息,请随时与本律师联系,具体联系方式见后。 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 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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