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

中国银行太原漪汾支行遭罚25万 因违规向房企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作者:知了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4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山西银保监局针对中国银行太原漪汾支行的行政处罚信息。

图片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处罚信息显示,中国银行太原漪汾支行存在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违规行为。孙连瑞作为中国银行太原漪汾支行的法定代表人,存在贷款审批不尽职的违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第四十八条规定,山西银保监局决定对中国银行太原漪汾支行罚款25万元,对孙连瑞进行警告。

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银行太原漪汾支行成立于1999年3月11日,孙连瑞自2018年11月后担任中行太原漪汾支行行长,2014年曾担任中行太原平阳支行行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page.stats—]
希望看到您的想法,请您发表评论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