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IDC网所收到的传票)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比IDC网、www.biidc.com”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发表更正声明;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作为专业IDC(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运营企业,于2005年1月21日依法成立,并于2008年10月13日取得由吉林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过原告的不断努力,公司取得了长足发展并赢得了良好的市场知名度。
被告人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于2009年5月11日在其开办的网站“比IDC网,www.biidc.com”上发布所谓的“联通曝光七家不良IDC企业”的新闻,并且在该新闻中宣称原告公司因有欺骗用户、对低俗内容审核不严等不良商业行为,因而被联通公司列入不良社会代理商名单。该新闻的发布给我公司的经营照成了极大的混乱,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失,并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允所请。
此致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200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