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窃取45人银行卡20万元 二审获刑7年
他犯的什么罪?
一审: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1万元。
二审:犯信用卡诈骗罪,判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1万元不变。
东方早报记者 顾文剑 通讯员 敖颖婕
一定要保护好你的银行卡,否则后果可能很严重。
在从百度网上买到45人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后,淘宝网上的一名卖家盗用其中20万元资金,公开叫卖“9-9.5折代缴各种账单”,再向买家收取代缴费用。
在这场一边盗用银行卡一边用赃款做生意的“诈骗和洗钱”游戏中,这名卖家最终在昨日获刑7年。
这也是上海一中院首次适用新司法解释判决的“信用卡诈骗罪”,较之一审判决的盗窃罪,该卖家得到的刑罚大大减轻。
“代缴账单”销赃
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叶某在 “百度贴吧”的“网银吧”上发现,有人出售银行卡卡号及密码等信息,便通过QQ与出售者取得联系,共同谋划利用银行卡套取现金的“赢利计划”。
随后,叶某用3个假身份证在淘宝网上注册了3个账户,采用登录付费通网站付费或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法,先后从45人的银行卡内盗取资金20余万元。
同时,叶某在“淘宝”上叫卖“9-9.5折代缴电信费、养路费等公用事业费”。当然,代买家缴纳费用的钱来自叶某盗取的20余万元。
一边盗取别人银行卡里的钱,叶某一边还要求买家将“代缴的各项费用”打入其支付宝账户内,再转入自己的3个银行账户。最后,叶某取出现金,与出售银行账户信息的卖家一起分赃。
一审判盗窃罪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部分银行卡客户发现卡里的钱莫名“蒸发”,立即报警。警方从受害人银行卡账户里的资金流向入手,很快就顺藤摸瓜找到了叶某。
叶某供认,他在淘宝网上代为缴纳的绝大多数都是电信账单和养路费账单,水、电、煤等公用事业账单由于到账时间较长,基本不被他列入“业务”范围。
一审法院判决叶某犯有盗窃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1万元,并将追缴的赃款发还受害人。叶某随后提出上诉。
二审首用新司法解释
昨日上午,上海一中院开审此案。辩护人以叶某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辩护。
上海一中院首次引用去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认为叶某在互联网上通过收买等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并在互联网上予以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据此,一中院改判叶某犯有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同时,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一中院对原审判决的1.1万元罚金不再调整。
◎ 法官提醒
使用网上银行
不要通过链接登录
上海一中院法官提醒市民,安全使用银行卡要注意:
1. 在使用网上银行业务时,要直接在地址栏里输入网址登录,而不是通过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来登录,这样很可能被假冒的网站利用。
2. 不要向任何未经安全确认的网站和个人泄露银行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
3. 一旦发现网上银行资金被盗要及时报案,并立即断开网络链接,关闭电脑,以防犯罪分子通过自动执行程序,销毁保留在电脑中的转账信息等电子证据。
4. 密码的设置应该尽量复杂,最好是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如有一些字符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