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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有“后悔权”

中国法院网曾发表评论, 面对网购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应完善有关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

评论作者表示,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正式进入修改程序,也许在不久的将来,由“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30天内可以退货。也就是说,网购商品今后有望为买家增设“后悔权”。

“后悔权”法律上称为“消费者犹豫期或冷静期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后悔权不仅将改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商家“玩花样”,使市场秩序更合理,使买卖双方的利益得到很好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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