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险峰
我们一位记者在收受采访对象500元红包几个月之后,既没有将红包退回,也没有把相关情况向编辑部说明,直到我们得知此事,根据我们的采访纪律要求,他在上周三选择辞职。 从三年多以前制定这个制度至今,这是第一个因此而辞职的员工。在三年多里,我们进入调查程序共有三次,其中一个调查结果为我们记者退还红包之后中间环节并没有将相应钱款退还给相关公司;另一个是因为被报道公司对记者报道不满,因而在知悉我们这样的规定之后,采用这种方式来对记者进行报复;第三个是不了解我们规定的实习记者,很快退回了红包。 这个规定的目的只有一个:报道的公正性。我不认为我们在道德上有特殊的要求,虽然眼下的媒体报道上的职业操守并不乐观。其原因无外乎从两个方向上考量:其一是“不拿人财物”为最基本道德要求,拿人财物相当于受人之托,而“受人之托”又不履行承诺,是不道德;其二是“拿人财物”必然无法做到客观公正,而无客观无公正违反媒体报道的最基本职业道德。 一方面是道德底线,另一方面是职业道德底线,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不拿人财物”,不做“受人之托”之承诺。所以我们才有三年前的规定:不得接受采访对象的红包等财物;不得接受各种形式的车马费;不得接受采访对象提供机票、住宿的采访。 在推行这个规定的三年多的时间里,听到最多的是“不过是说说而已”。我们并非想通过一个记者的辞职来证明它不是“说说而已”,实际上我们更希望我们的记者能保护好自己—既是保护自己不受侵犯,也是保护好自己的职业未来;更希望传媒环境能够更健康—杜绝权、钱干涉报道的情况发生。我们更希望用我们的出色的报道,带来更多的读者,我们可以有更好的经营环境,创造更多的财富—我们的每一个工作人员也能享受到一本杂志成功所带来的收益。这是一个良性的循环,就像我们总说的那样,媒体作为商业形式的一种,它本该是这样的。 所以借此有必要重申另一条原则:经营与采编严格分开。我注意到最近有我们经营上的合作伙伴在对外宣传招商的文件中提到《第一财经周刊》会安排“软文”报道以回报赞助商。我想要说明的是: 1. 我们不反对文字广告,对广告效果而言,有些产品适合文字性的宣传; 2.《第一财经周刊》上的文字性广告的经营政策等同于广告政策,其执行部门为周刊广告部; 3. 任何记者和编辑不会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所有文字广告都是广告部委托非采编人员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