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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遭诉 董事离任义务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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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马更新 郭淑慧

  关于董事离任义务,笔者认为法律的修改方向应该是: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在其离任后均应承担一定义务,并对这些义务进行具体化、类型化。同时鼓励公司以契约的方法在公司章程中列举董事的离任义务,赋予公司、董事自主约定的权利

  陈晓终于收到了法院出具的起诉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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