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d under Change
自年初《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发以来,备受业界关注。新《基金法》里,重大变化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给基金公司适度松绑;引入竞争机制;基金组织形式变革。3月17日,央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在央行网站发表署名文章称,“十二五”期间金融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放松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不合理限制,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以适应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及强化金融监管的需要。
历经三年的《基金法》修订版,必将给基金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带来重大影响。本期五道口议事厅以“基金变局”为主题,邀请五位来自一线的业内人士及资深行业研究者深入探讨基金业即将出现的“监管变局、市场变局和组织变局”,把脉中国基金业的最新发展趋势。
【议事嘉宾】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基金研究总监 王群航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兼研究所所长、资深基金研究专家 刘传葵
原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监 黄 陈
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杨 玲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首席基金分析师 闻 群
主持人
《当代金融家》杂志总策划 于 江
监管变局:如何约束松绑的“困兽”
【希望能尽快推出一个规范的法律框架,让行业“有法可依、有矩可循”,营造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稳定的法律环境。】
杨玲:目前私募分为两类,一类是阳光私募,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担任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来发行产品,我们公司目前采用的就是这个模式。还有一类类似账户管理,采用“一对一”的模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订一份合同,再进行投资运作,俗称地下私募。后一类目前在法律上算是灰色地带,据称规模可能要超过阳光私募。
作为业内人员,我们希望能尽快推出一个规范的法律框架,让行业“有法可依、有矩可循”,营造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稳定的法律环境,这样有利于行业的发展。近年来,阳光私募发展相对较快,我们同四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私人银行同时都展开了合作。因此,一部适用性广的法律出台就显得比较迫切了。
【“疏导”可能比“死堵”效果会更好。在疏导的同时,出台一系列措施,要求机构严格地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和严格走相关流程,从制度的层面上加强监管。】
闻群:《基金法》已经实施7年了,当时为了严格控制投资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很多规则都是以“一刀切”的“禁止条款”面目出现,随着行业的发展,市场创新的需要,现在来看,有些条款已经影响到一些类型的基金运作了。很多时候,“疏导”可能比“死堵”效果会更好。在疏导的同时,出台一系列措施,要求机构严格地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和严格走相关流程,从制度的层面上加强监管。
林义相(微博)先生在谈论优化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生态的时候有一个很形象的比喻:就如渔夫捕鱼,渔网是一定要有网眼的,大的鱼要捞上来,小的鱼要能漏过去,水也要过去;没有网眼就成塑料袋了,那是捕不到鱼的。我觉得这个例子拿到基金行业的监管上也是适用的。如果“一刀切”,什么都堵住了,就会捞上来一袋子水,那并不是有效监管。
具体来看,比如说其中的“不得购买托管人发行的股票”这一条大家争议就比较大。国内基金行业的托管人都是由商业银行来承担的,目前公募基金2.4万亿元资产由14家商业银行集中托管。而这14家商业银行中有13家银行是上市银行。按照2010年年报数据,13家上市托管银行托管的基金数量占比为99.7%。没有上市的1家托管行只托管了2只基金。从这个情况可以看出,托管行股票不能投资的问题对基金影响是比较大的。特别是对于一些被动跟踪指数的基金,我觉得是可以考虑调整此限制条款的。
这次《基金法》修改涉及“调整对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限制”也是大家热议的话题。我个人认为,放开可能是未来的一个趋势。这个问题的性质和“不得购买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是类似的。但是,问题本身更为敏感,解决起来可能也会更复杂。我倒觉得我们目前需要考虑的并不是简单的该不该放开的问题,而是怎么放开和何时放开的问题。关键要看监管的措施、监管的手段、操作方面的一些措施有没有达到这个层面。如果就放开而放开,没有后续的措施配合和监管资源的跟进,那是很危险的。
【《基金法》是对基金这个领域进行约束的法律,首先要把基金的定义和概念搞清。现在大家可以看到,这个法规对基金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现在修订《基金法》,还是要把基金的界定搞清楚。】
刘传葵:我认为,讨论监管变局要在五个层面上进行。
第一个层面是概念问题。《基金法》是对基金这个领域进行约束的法律,首先要把基金的定义和概念搞清。1999~2004年,我参与了起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一些工作。有一次开会,大家花了两三个小时,就是讨论什么是“基金”,花了很大的工夫。现在大家可以看到,这个法规对基金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现在修订《基金法》,还是要把基金的界定搞清楚,清楚了以后,才能讨论它的管理主体、监管主体(假如涉及到各类基金),等等。
第二个层面是监管能力问题。我们要发展基金行业,里面有一个制约因素是跟监管能力有关系的。监管能力达到什么程度,这个行业就能发展到什么程度,监管能力没有达到那么高的程度,就按照现在的程度执行,就是最好的。这就像你开车,开60码也行,开80码也行,有了几年驾龄之后才能在200码上也能操控。
第三个层面是监管理念问题。监管理念是相对“放”的概念,这个“放”不是不管,而是“放松管制、加强监管”。
第四个层面是监管方法问题。我们可能会有很多的监管方法,但这些方法有一个共性就是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最好的监管,不管机构搞出多少名堂,一定要求它把信息披露做好。
第五个层面是社会影响问题。比如,允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允许基金买卖关联股票,允许员工持股,这些做法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社会影响,因为基金业涉及面广,全社会都在盯着它,必须考虑整个社会怎么看它,这里也包括民众或者外界的可承受力问题,老百姓是不是能理解这些做法,能接受这些行为;二是可控性问题,如果公众认为放开这些限制是不可控的,会带来更多的利益输送,而同时又拿不出相应的可操作的监管措施,可能外界不会接受这些改变。
【基金业发展到现在这个规模,私募不被监管也不行了。虽然相对于公募那3万亿的规模而言,私募只是个小数,但如果考虑到市场安全,还是要被纳入监管范围。】
王群航:当时为什么会出现私募?是市场发展以后,出现了一种新的资产管理的方式和组织形式。原来的《基金法》在有些方面带有那个时代的烙印,现在会感觉它的某些规定太严厉了,因而有些人想离开公募,但还是想做资产管理业务。呼吁私募找“组织”的最初声音发自上海,当地还成立了一个民间组织,想被“招安”。
基金业发展到现在这个规模,私募不被监管也不行了。虽然相对于公募那3万亿的规模而言,私募只是个小数,但如果考虑到市场安全,还是要被纳入监管范围。
从业人员是否可以买卖股票的问题,我到基金公司调研时,他们表示,不让炒股是剥夺了他们的权利。证券市场刚起步时,曾规定正处级以上的干部不能炒股,但随着市场的发展,这些问题慢慢就解决了。
从市场小群体的角度讲,由于公众关注最多的是基金经理和研究员,他们是收入最高的两个小群体;从投资的角度讲,他们是最专业的人,研究的资料最多,掌握的信息最多,知识特别专业。但是,恰恰又不让他们做股票,从曝光的案例看,就知道他们中的某些人还是在想办法做。有一次调研,我问过他们,如果给你们“T+1个月”行不行?他们说,“T+1年”都行。这说明,他们对于自己的研究很有信心,认为他选择的股票一年以后还能涨。
其实,从业人员做股票也不是百分之百赚钱,也有做亏的,基金经理中也有业绩很差的,但是市场就认为他们做股票是百分之百赚钱,所以总防着他们。
放开从业人员炒股后,要采取“事后监管”的方式,制定一个原则,界定一下什么样的交易行为是内幕交易,比如自己服务的公司的重仓股不能碰。
根据现在的规定,不但证券从业人员本人不能做股票,他的父母、配偶、子女也不能做,这牵涉面太广了。但是,以限制和控制的方式就一定能保证他不做了吗?
监控从业人员的投资行为现在很容易做到。从业人员做股票,包括自己做,父母、配偶、子女做,就是怕信息透露,最后都落实到交易行为上,现在的监控手段是完全可以监控的,关键在如何界定他的投资行为。
很多人去私募的原因,我个人判断,是因为公募的从业人员不可以做股票,而在私募就可以做。都是在做资产管理,他有这个本领他就更愿意去私募,这也是私募有吸引力的一个原因。
【不仅仅《基金法》或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约束了内幕交易的行为,《刑法》对此也是有规定的。当被确定是利用内幕消息获利时,不仅监管部门要介入处罚或市场禁入,这样的案件还会被直接移送公安部门,这条线是谁都不能碰的,不管是公募基金从业人员还是私募基金从业人员。】
杨玲: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确实需要被界定。但如果一旦越界,利用内幕消息获取不法收益,无论谁都会付出代价。不仅仅《基金法》或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约束了内幕交易的行为,《刑法》对此也是有规定的。当被确定是利用内幕消息获利时,不仅监管部门要介入处罚或市场禁入,这样的案件还会被直接移送公安部门,这条线是谁都不能碰的,不管是公募基金从业人员还是私募基金从业人员。
【重要的是,在这个系统里,要统一游戏标准,无论是谁,只要进入这个系统,竞赛规则都是统一的,不存在身份问题,一视同仁。】
刘传葵:法律要判断的是他的行为,而不是判断他行为的结果,哪怕他利用内幕消息交易亏损了也是违法,不能用是否获利来衡量内幕交易行为。监管机构要关注行为的实质,比如他是不是违背了《刑法》《证券法》《基金法》等法规,或者是否涉嫌内幕交易、利害冲突等。还比如投资中的持股时间长短问题,在我看来,持股一年并不代表他没问题,持股一天或频繁交易也不代表他有问题,重要的是他是否存在利用了内部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如果是,无论持股多长时间,他仍然是违法行为。
谈到监管变局,我脑子里有一个场景,可以叫做“栅栏论”。“监管”就是一个栅栏,所谓“加强监管”,就是把“栅栏”扎得更牢。整个市场,就是栅栏里面的草坪,那里有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或其他的投资机构,只要它进了这个栅栏,就是这个生态系统里的一员,这个生态系统是需要大家共同面对,共同维护的。重要的是,在这个系统里,要统一游戏标准,无论是谁,只要进入这个系统,竞赛规则都是统一的,不存在身份问题,一视同仁。而所谓的“放松管制”,就是机构在系统里面爱怎么跑就怎么跑,只要它不跃出监管的圈子,怎么折腾都行,这一切的前提就是合规。
对公募和私募的监管,过程可能不一样,比如对公募基金可能有“双十”的规定,而针对私募的监管可能没有这么多,这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它们的游戏规则和产品不同。但是,结果应该是一样的,就是到了市场上,大家的游戏规则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