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报道-o

企业年金思变

  企业和职工的积极参与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动力之源。满足企业和职工的需求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方向

  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出台,规范了企业年金制度,进一步推动了企业年金市场长足发展。截止2009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基金积累2533亿元,其中1975亿元已经交由具备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运营,参保企业为3.35万户。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走进企业年金,这些参保企业和职工对企业年金有了更深的理解。

  作为一家专业从事企业年金管理的养老保险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客户活动、客户拜访、问卷调研等方式与客户间搭建了起了顺畅的交流沟通平台。在与客户的交流中,我们发现,参保企业通过几年参加企业年金的实践经验,对年金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不仅对于企业年金在企业薪酬福利和人力资源规划等方面的作用运用得越来越熟练,对于年金作为补充养老在提高退休收入水平方面的作用发挥也有了越来越深刻的体会。在肯定企业年金达成国家、企业和个人3方共担责任、共赢的同时,企业也根据自身在操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体会对创新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提出了建议,在此撷取其中一些比较典型的观点,希望能够进一步推动企业年金的完善和发展。

  期盼企业年金缴费制度更加灵活

  目前企业年金在缴费方面有严格的比例限制。20号令规定,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并且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此外一些地方(如上海,深圳,重庆等)还出台了限制企业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度与平均额度之间差距(即高平差)的地方规定。

  不少企业反映,在建立企业年金过程中会遇到一些现实问题,需要突破即有的限制规定,未来能否在缴费制度设计上更具弹性,以增加企业年金的制度吸引力。比如常见的“中人”补偿问题。企业反映,为了顺利新建企业年金制度,需要对在建立年金之前已参加工作但尚未退休的职工(即“中人”)做出一定补偿,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这部分补偿缴费往往超过了制度规定的缴费上限,其合规性存在质疑。还有的企业反映,企业年金是职工工资延期支付的一种分配形式,但由于其缴费受到比例限制、高平差等限制,与企业即有的薪酬分配机制不相称,难以体现出薪酬分配向高绩效人才、竞争性人才倾斜的导向,“金手拷”的价值发挥不充分。不少竞争性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建议,能否比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对于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的部分限制缴费比例,对于不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的部分放开缴费限制,使企业年金制度在符合国家养老保障政策方面的公平性、普惠性导向的同时,也更能反映和贴近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自愿性要求。

  许多企业人事提出,目前企业年金的方案需经过集体协商机制讨论后报当地人社局批准备案后方能实施。在此基础上有条件地增加年金的弹性,能够更好地体现企业和职工对年金分配的意愿,有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年金制度的积极性,拓宽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

  呼吁放宽领取条件 增加重疾为领取条件

  根据现有企业年金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具体有三条: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退休前身故;三是出国(境)定居。

  严格的领取条件在运作过程中遭遇了一些现实瓶颈。例如,一些企业人事部门反映,企业曾出现过个别职工在职期间发生了重大疾病,由于无法负担支付高额的治疗费用而不得不放弃治疗的特殊情况。但同时该职工的企业年金账户中的积累资金却因受领取条件限制无法提取使用。对此职工及家属感到疑惑,认为在重疾发生时,归于职工权属的积累资产应首要保障职工的生命权,其次才是考虑养老问题。对此企业人事部门也表示理解,但具体操作时却又缺乏相应的依据。因此企业呼吁在企业年金制度修订过程中,应考虑适当放宽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增加重大疾病等的领取条件,使得企业年金制度与职工现实需求更加吻合,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

  允许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年金

  目前企业年金仅是面对企业的补充养老,而事业单位还不能作为企业年金的参与主体。而实践中,不少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表示,希望能用财政补贴外的资金建立补充养老,既能培养单位职工的个人养老金积累意识,提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又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反映,在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推进的时刻,部分员工面临退休在即问题,担心养老待遇落差成了不少老员工的心头隐患。

  为此事业单位提出,允许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经营状况许可的前提下先行建立年金计划,不仅可以在目前形势下缓解员工焦虑情绪,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也可为将来改革的平稳推进奠定良好的基础,保障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期盼增加企业年金个人缴费渠道

  许多企业反映,根据企业年金的相关办法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比例由职代会集体协商通过,并由企业代扣代缴,难以满足职工在企业年金个人缴费方面的个性化需要。

  通过走访企业,许多企业员工对企业年金的稳定投资回报、较低的管理费率感到十分满意和放心,想要将其作为与基金、投连险类似的投资产品,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产生需求;有的职工希望能够在职代会或集体协商形成的企业年金方案基础上,提高自己的个人缴费比例,自行为自己的个人账户缴费而不是通过企业代扣代缴;有的员工面临着企业不愿建立年金计划或职工集体协商很难达成一致而难以建立企业年金的情况,这部分员工愿意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自行参加并交纳企业年金;还有的员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来到了未建企业年金的公司,为此希望能为其原有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继续缴费。

  针对这些企业员工的带有共性的需求,企业建议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账户开放多渠道的员工缴费形式。

  期待加大个人缴费的税优力度

  目前关于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在企业缴费方面,企业缴费的5%可以在税前列支;在个人缴费方面,个人缴费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尽管个人对于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存在潜在的需求,但由于目前已经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和个人所期望有一定差距,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这部分需求的释放。许多企业反映,在职代会、集体协商会议上,职工纷纷表达了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出台更加积极的支持职工在职期间为未来养老进行积累的扶持政策。根据长江养老今年7月举办的“夏日倾情”客户活动期间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80%以上的受访企业认为,税收优惠能够激励员工个人增加企业年金缴费。

  企业反映,企业和职工的参与是企业年金发展的基石。对个人缴费给予税优政策能够更好地调动个人缴费积极性,将企业年金与一般的企业福利区别开来,并有助于引导员工正确认识企业年金的补充养老作用,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继续做大企业年金规模的意愿。具体而言,可以给予个人缴费一定比例的税前列支,或者也可以对个人缴费实施延迟纳税。

  结语

  企业和职工的积极参与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动力之源。满足企业和职工的需求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方向。据监管机构透露,企业年金的两个“基本法”20号令和23号令正在修订过程中。值此之际,吸收广大企业和职工在参与年金的实践活动中得出的反映建议,将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创新企业年金产品、增加年金制度弹性等问题纳入两个部令中,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从而释放企业年金的市场需求,助力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通过多方参与共同努力,推动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共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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