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观察

苏宁疑似买假新闻诋毁京东 违法成本过低?

   一年一度的“双11”网购促销节日益临近,各大电商平台提前一个月就展开了自己的宣传攻势,但不和谐的声音也夹杂其中,不免让欢乐的“双11”网购节提前蒙上了一层阴霾。

  10月19日,家电媒体朋友圈内疯传这一张网络新闻截图,标题为《苏宁打响“平京战役” 京东放弃低价提前缴械?》。作者处已被红线标记出来的“厂商上稿”四个字看起来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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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从业者都很清楚,这四个字的含义就是企业花钱发布新闻的意思,而这里的“厂商”通常就是稿件内容中的优势企业。从新闻标题中不难分析,这篇有偿新闻的“厂商”很有可能就是苏宁。

  通过购买新闻,发布贬低竞争对手的内容这样做合法吗?显然违法!今年9月1日施行的新《广告法》第13条中明确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此外,新广告法第14条中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这个“厂商”为何如此胆大,敢于顶风作案呢?通过研究法条不难发现,违反13、14条的成本并不高,分别都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数罪并罚的成本最多不会超过20万元。这对于一个上市公司来说,真如同九牛之一毛。而违法传播对市场造成的误导已无法挽回。

  在以往的判例中也有类似的案件,如360诉百度恶意诋毁,最终判决百度赔偿20万元;加多宝诉广药王老吉恶意诋毁,最终判决广药赔偿20万元。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通过有偿新闻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违反成本低的事实。

  那么,为何一个企业会选择通过如此低等的手段诋毁竞争对手呢?究其原因还是企业决策层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方式,以及对自身品牌及服务的不自信,在畸形的企业文化中发酵出肆意违法的邪念,而这样的邪念更是害人害己的,一旦东窗事发,将严重降低违法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公信力。

  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行为模式,或许能满足企业决策层的一时之快,但这种模式的本质是将消费者拒之门外的。以本次事件的嫌疑企业苏宁为例,其推出的“双11”低价促销政策中,可以说全是以自我为中心的,没有一条是站在消费者角度制定的。

  苏宁官方承诺“双11”期间保持其对京东的价格优势,只要消费者在苏宁买到比京东贵的商品,就对卖家“一次通报、二次处罚、三次下柜”,看似条条有力,实则和消费者毫无关系。

  因为苏宁主要销售的是家电,“双11”对于家电消费者来说通常只有一次购买机会,极少出现同一个消费者先后购买两次同款家电商品。甚至在秒杀活动中,“双11”对于参秒的消费者来说只有一秒。

  即使消费者发现自己买贵了,商家最多也只是得到苏宁的一个通报,连受处罚的机会都没有“双11”就结束了,更别说下柜处理了。而消费者“买贵了”造成的价差损失,苏宁更是只字未提,全当消费者冤大头,花钱买教训。

  今年是苏宁与阿里合作后的第一个“双11”,据观察,近一周内网络上出现了大量站在苏宁角度抨击京东的“新闻”,在苏宁完成这次合作之后,可谓是性情大变,从之前一个低调的家电渠道,瞬间变身成手段低劣的互联网打手。

  其实,对于商家来说,认真考虑消费者需求,以消费者为中心走好自己脚下的路,多把心思花在提升产品与服务上,通过正当、良性的竞争手段,与竞争对手一起做大、做强市场,这才是共赢的正路。

  如果企业决策层大部分心思都用在恶意诋毁对手、精心算计消费者这些事上,只会让消费者越走越远,甚至对整个行业带来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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