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网站今日公布了10月份价格举报情况分析报告,报告指出,“双11”临近,为了防范和减少不正当价格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巡查和舆情监测,规范打折、促销、降价、馈赠等经营者价格促销行为,对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等价格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典型的案件要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2015年10月份全国价格举报情况分析
2015-11-06 来源:政策研究室子站
一、价格举报总体情况
10月份,全国12358价格举报系统受理价格举报、投诉、信访、咨询共计57081件,较上月上升14.83%。其中,价格咨询47960件,占84.02%;价格举报5447件,占9.54%;价格投诉3648件,占6.39%;价格信访26件,占0.05%。 价格举报办结率为91.17%。价格举报压力表处于安全线以下。
价格举报投诉数量较为集中的地区有:广东(1741件)、北京(835件)、江苏(680件)、浙江(572件)、湖北(509件)。占全国价格举报投诉总量的比重分别为:19.14%、9.18%、7.48%、6.29%、5.64%(详见附表1)。
价格举报投诉数量排名前五位的行业分别是:交通运输(3036件)、商品零售(1492件)、房地产及物业管理(1087件)、医药(541件)、宾馆酒店(461件)。占价格举报投诉总量的比重分别为:33.38%、16.41%、11.95%、5.95%、5.07%。其中,餐饮、非机动车收费、供热、社会服务等领域不正当价格行为问题较为突出(详见附表2)。
价格咨询数量较为集中的地区有:北京(5832件)、山东(4283件)、江苏(4021件)、上海(3115件)、浙江(2753件)。占全国价格咨询总量的比重分别为:12.16%、8.93%、8.38%、6.49%、5.74%(详见附表3)。
价格咨询数量排名前五位的行业分别是:交通运输(13982件)、房地产及物业管理(4797件)、商品零售(4528件)、资源价格(4438件)、社会服务(3013件)。占价格咨询总量的比重分别为:29.16%、10.00%、9.44%、9.25%、6.28%(详见附表4)。
二、价格举报反映的重点问题
(一)餐饮行业价格违法行为较为突出
近年来,餐饮行业明码标价问题和价格欺诈行为屡见不鲜,给事发当地的社会形象和旅游产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群众举报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菜谱、价目本、标价签所标示商品的品名、计量单位、价格、产地、规格、等级等有关内容与实际结算不符,诱骗消费者消费;二是对同一商品,在同一消费场所同时使用两种菜谱、价目本、标价签,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三是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四是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五是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二)非机动车停车收费乱象频现
非机动车作为一种低耗能、绿色环保、出行便利的交通工具,越来越受普通百姓欢迎。近年来,各地非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违规收费行为较多,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关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依法取得车辆停放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多收停车费;二是未取得停车经营资格的停车场违规收费;三是停车场未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无法提供有效的车辆停放有效凭证和票据。
(三)供热价格领域价格举报咨询数量大幅增加
城市供热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大事,关系到冬季千家万户的冷暖和市民的生活质量。特别是10月份以来,供热价格行业价格举报咨询数量大幅增加,环比上升高达82.17%,群众举报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供热企业和物业公司未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热费;二是供热企业和物业公司通过违规设置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开栓费、阀门费、供热设施维护人工费等项目变相多收取费用;三是住户报停供热时被违规收取热损费、报停费等费用。
(四)社会服务行业价格举报咨询数量有所上升
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电器维修、汽车保养、美容美发、快递服务等社会服务在群众生活中的重要性也逐渐增加,相应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也呈上升趋势,近三月该行业价格举报量环比增长都超过5%。群众关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反映修理冰箱、热水器等电器的收费标价不规范;二是反映4S店汽车修理收取服务费不合理等问题;三是反映美容美发店涉嫌虚假优惠折扣,存在乱收费问题;四是反映部分物流公司收费太高。
三、查处典型案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价格举报投诉工作,快速查处举报案件,有效维护了群众的正当价格权益。
(一)宿迁市某餐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江苏省宿迁市一市民在该市某餐馆就餐时,被收取5元一杯白开水费用,且店内无任何该项收费标示。经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以上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餐馆限期整改,在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标示工作,并处以500元罚款。
(二)北京市某景区违规收费案
北京市一市民反映,该市某景区提供的团购门票在进场时被要求加收15元入场费用,举报人认为该行为违规。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所列收费项目及标准没有明码标价。该景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景区1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制定整改措施,对员工加强教育,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三)临沂市住房置业担保部门违规收费案
山东省临沂市一市民反映,其在该市房产担保部门办理经济适用房担保手续时被收取1200元的担保费用,按文件规定该费用应当减半收取。经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举报人购买的房屋其用途为经济适用房,办理的房屋贷款数额为15万元,贷款年限为20年。根据《关于降低住房置业担保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临价费发〔2015〕48号)规定,“临沂市住房置业担保服务收费按贷款额的贷款期限一次性收取。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经济适用房减半收费。”相关部门未对当事人的置业担保服务费进行减免,对此,临沂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房产局相关单位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退还当事人多收款项共计525元。
(四)温州市某银行违规收费案
浙江省温州市一市民反映,其在该市某银行开设对公账户时,被要求购买390元的“密码支付”产品,此项收费在收费公示牌中并无列明。经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号令),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该银行立即整改,并退还违规收取的款项。该银行已于第一时间上门向举报人道歉,并退还390元费用。
(五)大同市某高校函授点违规收取论文答辩费案
山西省大同市一市民反映,其在该市某函授点报名参加高校函授课程时,函授点告知学生要收取500元论文答辩费用。经查,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该项收费违反了《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56号)文件的要求。大同市价格主管部门责成该函授点立即停止收取以上费用,并将已收取的款项如数退还。举报人表示很满意,并专门来电表扬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
(六)龙岩市某非公立医疗机构未明码标价案
福建省龙岩市某市民反映其在该市一私人医疗机构就诊时,未看到任何收费标准。经查,该诊所违反《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闽价检[2003] 158号)中“福建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含在闽驻军向地方提供服务的医院、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和个体诊所等),不论其单位性质、行政隶属关系都必须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诊所进行整改,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做好突发事件预案和处置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预案和处置工作。当出现突发事件和价格异动时,各地要严格按照应急值班制度,确保执法人手到位和举报渠道畅通。对突发事件及可能涉及群体性事件的举报,要增强及时处置事件的敏锐性和敏感性,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处理,化解矛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加强“双11”期间商品交易价格行为监管
随着“双11”临近,经营者(尤其是网络电商)促销和消费者集中购物旺季即将到来,为营造“双11”期间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防范和减少不正当价格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巡查和舆情监测,规范打折、促销、降价、馈赠等经营者价格促销行为,对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等价格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典型的案件要公开曝光,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