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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状告药监局,推翻电子监管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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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当了一回被告,阿里健康却躺了枪。

一家名为养天和大药房的连锁药品零售企业,起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强制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码属于行政违法,应立即停止。

首先第一个问题,药品电子监管码有必要吗?先来看看药品电子监管码到底是什么,具体而言,这个小小的监管码,其实是专门针对药品在生产及流通过程中的状态监管,实现监管部门及生产企业产品追溯和管理的追溯系统,执法人员通过手机或网络可实时查询每一盒、每一箱、每一批重点药品生产、经营、库存以及流向情况,其根本目的,是做出一个封闭的透明监管的药品流通体系,让假药和回收药品无处遁形。

那么,电子监管码到底能否有助于查处回收药品和非法药品呢?不妨看一个最近的新闻,1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陕西广联药业有限公司等7家药品经营企业购销非法回收药品的通告(2016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依法查处陕西广联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等7家存在的违法行为。这个大案正是依靠电子监管码查处而来。

其实,了解中国医药行业的人士,会更加理解电子监管码的必要性。根据2015年的统计数据,目前中国的医药制造企业高达4000多家,商业企业10000多家,小企业居多,监管难度大,药品安全质量层出不穷,而对比美国市场,则是大型药企为主,因此,电子监管码成为了辅助监管的解决之道。

事实上,中国政府也深知这一弊病,在《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就特意强调,要“推进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完善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药品电子监管体系。”

而根据2016年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也明确规定:2016年起,所有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须全部入网,严格按照新版GSP的要求,对所经营的已赋码药品“见码必扫”,及时核注核销、上传信息,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并认真处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内预警信息。

因此,食药监局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码,从实际效果上证明了其必要性,也能从国家政策的支持获得了合理性,当然,可能在具体的操作层面有些失当之处,但是,失当是改进的理由,而不是完全推翻电子监管码的理由。

如果说药品电子监管码有其存在的充分理由,那么养天和以什么样的理由来状告国家药监局更为合适?细细研读养天和言辞激烈的起诉状后,就能发现这份起诉状剑指阿里健康,慷慨激昂,但是情绪大于理性,猜疑大于事实,博取眼球的噱头大于真正的法理诉求。

比如,这份诉状声称电子监管码是官商勾结。要说药监局当初为何选择中信21世纪,或许跟中信的国企背景有关。冤枉的是阿里健康,中信21世纪取得药品电子监管网的运营权在先,阿里巴巴入股在后。而且官商勾结向来不是阿里的成功之道,无论是淘宝、天猫、蚂蚁金服,本质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相反,阿里方面还曾淘宝所遭受的不公指责,对板国家工商总局,而支付宝也曾和国有银行构成竞争关系,而在阿里系的整个盘子中,阿里健康只有区区300亿左右的市值,阿里系怎么可能为了这样的一块业务,去冒着风险,行所谓的“官商勾结”之实呢?

另一指责称。阿里健康作为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实际运营方,而阿里系又有第三方药品零售平台天猫医药馆,因此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番指责,乍一看理直气壮逻辑严密,但其实,天猫医药馆是一个第三方平台,自己不做药品经营。连在天猫医药馆上开店的养天和大药房都拿不出证据来证明阿里健康把药监码的数据给到他或者其他的大药房来使用,又何谈“裁判员下场做运动员”之说?所有的结论都是基于无罪推论的基础上做出的:有没有一副“我觉得你会犯罪,所以你一定会犯罪的”疑邻盗斧的姿态。

当然,纵观整个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出台过程,并非没有瑕疵,比如,这样一项关涉国际民生的监管政策,其具体运营方是否要经过重新招标程序,这样才能显更为为合理合法!

如果以这个程序上的瑕疵,就要推翻电子监管码,显然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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