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了么”外卖送餐员张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将通向行驶的即将参加高考(精品课)的学生小赵撞伤,小赵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今天,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饿了么”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5.7万余元。
小赵诉称,2016年4月16日中午12时左右,其刚从高考辅导班下课,由北向南往家走,在行走至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西路学院路20号院附近,被一外卖送餐的电动车从后方撞到,造成小赵右侧胫腓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电动自行车的司机张先生负全部责任。
经查,张先生事故时正在为“饿了么”外卖送餐中。
因此,小赵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先生、上海拉扎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母亲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父母亲陪护餐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新东方培训班旷课损失费、高中新东方学费、大学期间无法完成学业无法完成社会就业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期间日用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44 817元,并承担诉讼费。另外康复费、美容费、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保留再次起诉的权利。
法庭上,“饿了么”公司代理人称,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司机张先生事故时为公司员工,事故时司机张先生正在从事外卖送餐中,认可司机张先生事故时的职务行为。公司为小赵前期垫付了3万元费用。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次事故张先生负全部责任,张先生作为公司员工,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行为,判决“饿了么”公司赔偿小赵15.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