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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高管马国林获刑5年 向加入“百度联盟”公司收好处费

科技先生11月7日消息,原百度发展部总经理马国林因利用身份便利,向加入“百度联盟”的公司收取好处费,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被判7年有期徒刑。判决后马国林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一中院经审理后,对马国林案进行了改判。其中,纠正了马国林收受钱款的数额,并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此外,因马国林已退缴用于购房的受贿款,市一中院判决,应予发还其被查封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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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8岁的马国林原为百度发展部总经理,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羁押,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检方指控,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北京春庭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加入“百度联盟”的方式同百度合作。身为百度联盟发展部总经理的马国林,收取关某、张某(均另案处理)以转账形式给予的钱款共395万余元。2014年11月7日,马国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4年11月7日,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方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庭审中,马某辩称指控的犯罪数额过大,犯罪金额中包括他给某文化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指导而应得的费用。

马某的辩护人表示,马某未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文化公司牟利的行为,他收取钱款本身不具有非法性。

辩护人指出,百度公司上调某文化公司的分成比例,不是缘于马某利用职务的影响;上调比例的整个过程中,马某只是按照规定予以核准。

马某同时具有某文化公司顾问和百度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马某在收购某网站等问题上为文化公司提供了指导性帮助,导致合法和非法利益混在一起,难以区分。因此,希望法庭认定马某无罪。

马某曾供述,2010年左右,他的老同学张某联系他,称想赚点钱,让他推荐一下项目。后来他介绍关某,让张某和关某做互联网方面的业务,并介绍了一些经验。关某成立了一家公司,和张某一起做一个客户端,从事互联网业务,马某介绍他们的公司加入百度联盟,从百度获得广告费分成,以此赚钱。

马某说,关某的公司和百度合作,模式为在该公司的客户端嵌入百度搜索框,用户在百度搜索框内搜索关键词,搜索结果中会显示百度联盟的广告,用户点击一次,产生一份广告费用。根据点击量,关某的公司与百度公司按照比例进行广告费用的分成。

刚开始合作时,百度给关某的公司的分成比例是30%,后来上调至45%,这期间关某将广告费分成利润的20%给他作为好处费,他让关某把这笔钱转入他亲戚的账户内。

2012年1月,马某升任百度联盟发展部总监,有权确定广告费分成比例。当年3月左右,张某找到马某,称关某的公司与百度公司合作快到期了,想将公司改名。张某表示,想让马某给新公司的广告费分成比例调高一点,马某说按照规定,关某的公司最高分成比例为45%,不过他有权提高到50%,让张某申请,马某会审批通过。

过了一段时间,关某的公司上调至50%的申请上报给了马某,马某审批通过了。之后张某找马某,跟他说因为他帮了大忙,所以将利润的30%给他作为好处费,马某同意了。

马某说,50%是特殊比例,他审批才能确定,他有权根据流量、点击量等因素,将分成比例提高至50%,但他并非给每家流量、点击量等达到等级的公司按特殊比例分成。

二审法院认为,马国林身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马国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二审期间在亲属帮助下退赔了部分赃款,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原审判决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认定马国林非法收受钱款的数额有误,法院予以纠正。二审期间,马国林退缴了用于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的受贿款项,故对在案查封的上述房产应予发还。

最终,马国林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