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先生讯 1月13日消息,网上购物买的多了是个麻烦,买的贵了又是麻烦,买到次品心情更是很差,难免会遇到退货的问题。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暂行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网购族不妨注意一下。
近年,网购发展迅猛,但网络消费环境与消费者要求还有差距。2014年起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但该制度规定主要是突出原则,存在退货适用范围理解不同、商品完好标准争议不断、退货程序规定不详等问题。此次出台办法,细化了哪些内容?
据人民日报报道,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点:1)七日自签收的次日开始算;2)退货应将赠品一并退回;3)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4)定作商品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其中针对第四点“定作商品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办法指出,网络商品销售者应采取技术手段或其他措施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消法》曾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做了规定,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此外,还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如果在消费者付款之前,没有一对一单独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不少网民担心,商品开包使用会影响无理由退货。对于商品是否完好,此次也有了界定标准。办法分三方面给出明确标准: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
办法进一步提出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第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第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第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