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微温
编辑:远风
审校:一条辉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近日长沙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在汽车融资租赁界掀起了不大不小的波澜:当地一位肖先生与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鑫”)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以易鑫胜诉结案:法院一审判决当事人肖先生缴清2个多月的租金1.07万元及违约金200多元。
可就在不久前,长沙当地媒体多以《多名车主诉上海易鑫“套路贷”》为题报道此纠纷,肖先生当时指责易鑫“车辆变成企业名下”、“强行收车”且“不给合理解释”。
种种指摘言犹在耳,前后不到半月,事情竟如此大逆转,究竟何故?
借钱成大爷,放钱是孙子?
时间拉回2018年7月9日,肖先生通过某渠道购入一辆二手宝马X5,由于资金不足与上海易鑫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列明融资租赁总额15万元,分36期还款,还款日期是每个月的19日,每期5165元。
根据当地媒体报道,肖先生坦言,他于2018年11月停止还款:“因为我发现车子在上海易鑫名下,付了2个月租金后就拒绝还款了。”12月6日,在肖先生停止还款45天后,上海易鑫将上述宝马车收回。依据之前肖先生与易鑫公司签署的协议,约定如果逾期未能缴纳还款金额,易鑫公司有权收回融资租赁车辆。
对此,肖先生表示并不认可,双方各执一词,最后诉诸法院。
报道中提到,为了尽量减少肖先生的违约损失,易鑫曾给出解决方案,表示只要将剩余尾款、拖车的人工费、劳务费等全部结清,车可交付肖先生,肖先生并未接受。
看到这里,笔者很奇怪,既然肖先生违约在先,按照正常理解,违约方理应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为何后来却成了“受害者”? 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追回资产,怎么又成为受谴责方?
翻翻百度,面临此类投诉纠纷的融资租赁企业不在少数。笔者发现,经营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包括优信、美利金融、灿谷,新模式如弹个车、毛豆新车等,无一例外,几乎都能找到类似报道。起因大多是消费者逾期,后融资租赁企业主动收车解除合同,逾期车主纷纷 “维权”。
“我们也很是头疼。明明合同条款都有约定,企业收回车辆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结果逾期违约的‘车闹’反倒成了‘维权’的正义方了”,一位融资租赁从业者对GPLP犀牛财经吐槽,这年头“欠钱的是大爷,给钱的是孙子” 。
融资租赁是否合法?
按常理论,企业融资租赁交易方式如果违法,消费者维权理所应当。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合法性。
笔者查阅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分则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中,找到相关规定:
l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l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l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由此看来,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属于合法行为。在客户严重逾期后,也能通过主动收回属于自己的租赁物的方式解除合同。
某地方都市报记者对GPLP犀牛财经表示:“我们也知道很多客户确实有逾期行为,但是逾期就收车,这个似乎太不近人情,我们还是认为企业应该解决这些客户投诉。”
可问题的关键就在“怎么解决”这个问题上,天平的两端永远摆不平。
站在中立者的角度,都市报记者的想法不难理解:秉承普遍善意;相对于企业,个人消费者似乎是天然的弱势群体,而媒体,自然是要保护弱者的利益。
但是,当我们换一个更公正和客观的角度,从法理和尊重市场公平原则出发,企业利益跟消费者利益一样,同样值得保护,偏袒一方或者不偏袒一方,都不利于经济运转的公正、公平、合理。
有种观点认为,在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尚存在缺陷的情况下,部分逾期客户对按时还款,正常履约存在试探性的故意。“我觉得‘应该保护’和 ‘是否值得保护’是两个问题。”有融资租赁从业者对GPLP犀牛财经说,“如果一个客户因为特殊原因不能还款,公司可以酌情予以帮助,事实上我们也确实给予过帮助。但是,主观上拒绝正常履约还款的,不应该得到纵容。”
这类经济合同纠纷,最终也只能交给法院做个定论。
2019年6月10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易鑫与肖先生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这个租赁过程中,肖先生仅支付2期就拒绝履约,违约在先,上海易鑫有权要求肖先生继续支付租金,或者收回租赁物,解除合同。上海易鑫于2018年12月6日收回车辆,以实际行动解除合同,法院予以确认。
汽车融资租赁 “水土不服”?
汽车融资租赁是个舶来品,业务成熟于欧美。
在美国,以租赁形式销售的新汽车占该国汽车总销售量的三分之一以上(2006年已经超过36%,其中含融资租赁部分),并且大部分车为长期租赁。在欧美等国合法规范、运转良好的融资租赁,在国内难道出现了“水土不服”?
中国汽车融资租赁的兴起是一个飞速发展的过程。
2006年前,能够提供汽车融资服务的只有银行和持牌汽车金融公司数量非常有限,大部分真正需要“融资”解决购车难题的中低收入群体被拒之门外,只能通过地下金融或民间借贷满足资金需求。
2008年以后,汽车融资租赁逐渐进入国内市场,以审批门槛更低、产品灵活、审批快速,迅速得到3-4线城市中低收入消费者的认可。
但随着业务量蒸蒸日上而来的,是日益增长的风控压力。
仔细研究融资租赁商业模型,不难发现,融资租赁业务天然存在“企业维护资产质量”和“客户逾期管理”的冲突。
资产质量是金融公司的硬性指标,投资人以此作为公司经营良性的重要参考,企业为了良性经营,必须注重风控管理。而融资租赁的特殊性,让交易过程中双方履行义务在时间上出现不对等,企业在融资履约后承担着更大的财产风险,由此,“收回资产、主动解除合同”,是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维护正当权益的方式之一。
我们当然应该站在尽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解决问题,但在客企双方维权拉锯过程中,外界更应坚信合理合法的事实,若是不明真相的媒体或“朝阳群众”,一味站在“受害者”角度对企业横加指责,客观上说有失公正。
“少部分客户缺乏契约精神,加上法律意识淡漠,认为逾期没什么了不起;逾期后,企业采用的合法维权手段,又被冠上莫须有的罪名,这是行业最大的争议点。”某融资租赁专业律师表示,“企业也在尽力改善,争取减少这方面的矛盾,但这更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融资租赁法制化: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民法上有个概念叫“公序良俗”,公序,指公共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但公共秩序是在善良风俗之前的。
卢梭曾说:“人类似乎有这样一种倾向,建立一项规则让别人遵守,同时又极力使自己成为例外,不受他的约束”。“规则”应是商业交易的基础,如果“服务”以 “规则”的损失作为成本,交易将无从延续。
融资租赁在国内仍然属于新生事物,若要顺利发展壮大,需要更良性的土壤“法制化”。
从有利于汽车融资租赁顺利发展的立场,GPLP犀牛财经从三个方面来谈谈看法:
第一点:从微观角度讲,增强双方契约精神。
交易讲究诚信,企业首先要做到业务运营合法合规,其次努力和客户间形成坦诚互信、通过法律解决的沟通机制,让“依法经营,依法履约、依法解决问题”成为通用准则。在消费者方面,契约意识需增强:仔细审核合同条款,谨慎对待约定,按约履行。从履约结果看,通过融资租赁购车与向银行借贷购车并没有太大差别。
第二点:行业需要共同维护,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这个观点具有两面性,防止“劣”的企业和“劣”的客户。行业需要和相关部门、媒体舆论合力,共同抵制、严厉打击不法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创建合法合规的营商环境;同时,针对极个别“老赖”违约后的极端“维权”行为,也要予以教育和打击。
少数“恶意违约”客户的行为,不仅败坏行业整体风气,也让合法经营的企业被迫追加风控,相应增加了其他消费者获得合法服务的综合成本。
第三点:以共赢的眼光看待汽车融资租赁。
在西方,汽车融资租赁是成熟的金融服务工具,“工具”具有天然中性: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消费者获得车辆,售车者顺利销售,融资租赁企业得到了利息,每个人直接需求都得到满足。事实上,融资租赁的服务方式,通过利差调用流动资本解决居民购车的金融需求 ,利用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促进金融市场产值正循环,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结果。
从结果看,它一定程度上帮助解决了3-4城市中低收入群体购车难题,帮助一些无法通过银行贷款的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获得金融服务,打击了非法的地下金融市场,促进地方整车和二手车销售,活跃整体车市,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综合看来,如何平衡企业资产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天平,在现阶段,更多考验的是企业的掌控力。”一个接近融资租赁的投资人说:“我们相信融资租赁在国内还有更大的戏台子可以搭,但在业务快速发展和客户管理能力未能完全磨合之前,融资租赁企业要走的路还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