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琼凉
审校:周鹤翔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2020年1月2日,光大银行扬州分行收到来自扬州银保监分局下发的1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被罚款25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光大银行扬州分行存在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的违法问题。
由于上述问题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扬州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光大银行扬州分行合计罚款25万元。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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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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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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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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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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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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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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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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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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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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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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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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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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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