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琼凉
审校:周鹤翔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2020年1月2日,安徽来安农商行收到来自滁州银保监分局下发的1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罚款45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安徽来安农商行存在关联方贷款超授信的问题。
由于上述问题违反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滁州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安徽来安农商行合计罚款45万元。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
-
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
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
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
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
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
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
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