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知了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4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山西银保监局对晋商银行(02558.HK)及三家支行的行政处罚信息。
处罚信息显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太原朝阳街支行、晋商银行太原南寒支行、晋商银行太原兴华街支行因存在贷款三查不尽职违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八条,山西银保监局决定对晋商银行予以责令改正并罚款20万元。
同时,山西银保监局还决定对晋商银行太原朝阳街支行、晋商银行太原兴华街支行予以责令改正并罚款20万元;对晋商银行太原南寒支行予以责令改正,罚款30万元;对张丽娉、谷德盛、张永刚、曹钰婷四人予以警告。
图片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资料显示,晋商银行最初以太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于1998年10月16日成立,后于2008年12月30日更名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7月18日在港交所挂牌上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