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禾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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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公告显示,因新时代证券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16弘债01、02、03承销机构,但对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尽职调查方法运用不充分,对发行人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运行情况关注度不够,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相关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因此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新时代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新时代证券分管债券承销业务的高管及相关责任人员到安徽证监局223室接受监管谈话。
来源:安徽证监局公告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第七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