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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再现“老鼠仓” 原投资经理内幕交易获利28万被判刑

7月8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肖洪彬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原中信建投证券交易部投资经理、洪泰然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债人肖洪彬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6.1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8.08万元,共计84.24万元。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判决书显示,肖洪彬,1978年12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为硕士研究生,是北京洪泰然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曾是中信建投证券交易部投资经理。

肖洪彬利用自己管理的交易部四号账户的投资决策,交易股票的时间、标的,数量等未公开信息,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交易部四号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共计趋同交易股票70支,趋同成交金额8138.42万元,从中获利28.08万元。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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