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壹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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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中国人寿南宁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相关责任人邓顺昌、王少卓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