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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长春分行被罚30万 因未有效监控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违规

作者:壹零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8月6日,吉林银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称,招商银行长春分行因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监控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被罚款30万元。

同时,沈红、王钦扬分别对上述问题负管理责任、主要承办责任,二人均被除以警告并罚5万元。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相关法律条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1. 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2. 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3. 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4. 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5. 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6.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7. 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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