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壹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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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消息,8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广西区分行、大连沙河口支行接连遭监管部门处罚,罚款金额共计280万元。
8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因内控管理不到位,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时发现辖属机构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广西银保监局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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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因内控管理不到位,对员工行为排查有效性不足、异常资金支付业务核查不到位、办公营业场所管理不到位三项违规,被罚款150万元。相关负责人杨世亮、贾增峰被处以警告,并分别被处罚款20万元、10万元;梁建红因严重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涉嫌犯罪依法被逮捕起诉,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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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在北方也受到了中国银保监会的“关注”。
8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大连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部分贷款资金以贷还息,被罚款30万元,又因违规发放并购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被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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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