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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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消息显示,黔东南银保监分局对贵州银行黔东南分行罚款30万元。
图源: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贵州银行黔东南分行存在为完成存款任务,以票吸存;贷款业务“三查”不尽职”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黔东南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
据悉,贵州银行黔东南分行成立于2016年8月3日,于2020年发生工商变更,原法定代表人蒙永谦退出,由李斌担任。
早在2020年初,贵州银行黔东南分行就因存在金融统计类、支付结算类、货币金银类、国库类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对其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22.5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