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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外卖小哥的劳动权益,劳动三分法更管用

编辑 | 于斌

出品 | 潮起网「于见专栏」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依附于网络的新经济业态也应运而生,由此催生了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等新职业,它们之间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就业形式与用工方式灵活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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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经济与权益保障中寻求最佳平衡点

在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产业的带动下,各种新业态与新经济形式不断地涌现出来,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从业者近8000万人,外卖骑手是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由于送外卖这一职业的收入总体上来说还是不错的,因此近几年来其从业者的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目前已经接近800万人的规模,这其中美团和饿了么各占300万左右。

外卖骑手这一行业最大的优点就是自由与灵活,与严格繁琐的企业入职流程不同,每个符合条件的人都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自由选择交易时间,时间多就多跑点,时间少就少挣点,这种特点既适合专职,也适合兼职,因此外卖行业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从业者加入进来,外卖骑手这一职业亦成为吸纳与稳定就业的主力军。

30多岁的李华是一名导游,因为疫情的影响,从去年开始公司的业务量大为减少,为了维持一家老小的生计,他利用空闲时间,开始兼职做了一名外卖骑手,李华最初对道路、流程等都不熟悉,劳累了一天才跑了10多单。

现在他已经慢慢地熟悉了路线与环境,学会了如何合理地规划时间、安排最佳的送餐线路,掌握了与顾客的沟通技巧及多个订单的配送方法,李华现在每天的工作量与收入也是大幅增加,月收入平均在6-7千元左右,他也逐渐习惯了这种风雨无阻的工作方式。

从近年来新闻报导的多起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的劳务纠纷中,都反映出了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工企业要确定劳动关系,而平台经济这一近几年才兴盛起来的业态形式,却面临着劳动关系难以界定的难题。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率基本控制在1%以内,由此可见,外卖骑手当前面临着的最大难题是与平台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对此,法律及学术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一方认为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实际上是表面的松散管理与内在的严格控制,所以两者之间的雇佣劳动关系成立,另一方认为平台只是向劳动者与客户提供信息的居间服务,劳动者的报酬由客户支付,平台只是代收代付,劳动者可以自主决定服务事宜,平台也没有解雇劳动者的权利。

具体来说,外卖骑手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劳动关系不明确,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直接将两者之间的这种工作形式认定为劳动关系,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权责范畴,将会给平台企业带来极大的运营成本,既不利于整个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无助于发挥其稳定就业的蓄水池作用,如果不明确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其次是缴纳社保的问题,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平台企业自然也不会为外卖骑手购买社保,同时平台的外卖骑手数量比较庞大,如果给骑手统一发放工资福利和购买社保,企业也难以负担,有数据显示,如果给美团的骑手全体购买社保,所需费用在150亿至200亿之间,而美团一年的纯利润还不到50亿元,即使把全部利润用来购买社保,也满足不了需要,巨大的人力成本可能会压垮平台经济的发展。

最后是外卖骑手的权益保障问题,现在外卖平台的用工模式在不断地变化,已经从直接招用骑手,转为将骑手外包给服务公司进行管理,有的还是被层层转包,外卖骑手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较容易遇到交通意外,在这种用工模式下,如果找不到用工单位与雇主,又没有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意外,理赔与维权均比较困难。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外卖骑手注册成为了个体工商户或者与平台签订了合作协议,那么骑手自行承担的风险将会大大增加,因为合作协议中双方的关系是独立平等的,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自负盈亏、自承风险的,这样骑手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企业一方既减少了社保等费用开支,还能以支付合作费用的名义进行税务抵扣。

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外卖骑手队伍的逐渐壮大,解决好这两个方面问题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也就显得日益突出,我们需要找到一种合适的方式,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确保行业向合规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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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也需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

为了既促进平台经济的长远发展,又保障广大灵活就业人群的合法权益,我国采取了与国外截然不同的思路与做法。

今年上半年,西班牙出台的《骑手法》从法律层面界定了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其中的条款规定两者之间为企业与雇员的关系,这样的话,企业就必须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相应义务,看起来是件好事儿,孰料这引起了外卖骑手、工会组织与平台企业三方的强烈不满。

7月份,平台公司Deliveroo因为担忧新规会大幅增加运营成本,最后决定退出西班牙市场,这使得2000多名骑手下岗,骑手们很郁闷,新规不但没有带来任何的好处,反而让自己失去了原来的自由工作。

西班牙推出的《骑手法》,初衷是好的,但明显忽视了外卖骑手应该拥有的自主选择权益,最好的方式是,外卖骑手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灵活地选择成为企业雇员或个体劳动者,有的外卖骑手就抱怨,作为个体劳动者,我可以自由决定工作时间,实际挣到手的钱更多,如果成为雇员,会有包括工作时间在内的各种限制,收入也大为减少了。

在美国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围绕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纽约州规定Uber司机属于企业员工,依法享有各种福利保障,而宾夕法尼亚州规定Uber司机属于独立合同人,不能享受各种福利保障,这种各执己见、简单粗暴的做法,在美国各地引起了争议甚至引发罢工潮。

上述国家在制定法律依据时,是基于传统的劳动二分法思维模式,就是说员工要么与企业有劳动关系,要么没有,前者要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后者则是借鉴民事法律参照管理。

与此相对应,今年7月份,由人社部牵头,多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劳动权益保障文件,其中正式引入了“劳动三分法”这一概念,提出了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有确立劳动关系、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三种情况可供选择。

「于见专栏」认为,尤其是最后一种新增的方式,更适合于当前我国庞大的灵活就业人群及各种用工形式,如快递员、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等新型就业群体,这类从业人员虽然有平台企业对其进行了劳动管理,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劳动关系,但由于其工作具有灵活、自主等特点,因此也有别于企业的员工,因此可以认为其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况。

通过对这方面法规制度的细化与完善,将会给上述群体的从业者带来更完备的就业及劳动权益保障,较好地平衡了平台经济发展与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两者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在这方面的法规制度,在制度设计上更具灵活性与合理性。

制度的细化与落实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这两个指导意见对于数量日趋庞大的外卖骑手来说不吝为一大福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然这还只是一个总体的规定和方向,后续还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与实施细则,明确好各方的责任与义务,才能使这项制度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当然这也是需要一个长时间摸索的过程。

9月初,人社部等4部门就集中对10家头部平台企业的灵活用工问题进行了约谈,要求这些企业要明确时间表和压实工作责任,全面摸清合作企业与从业者的基本情况,抓紧时间梳理排查平台用工问题,按照要求制定出整改工作方案。

由于平台经济的用工模式有别于传统企业,如果要求平台企业与所有登记的外卖骑手逐一建立劳动关系,目前来看也不现实,因此指导意见也是要求分类推进,即平台及第三方合作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卖骑手购买社保,支持其他外卖骑手主动购买社保和参加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通过逐步完善包括外卖骑手在内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体系,来防范和化解职业伤害风险,切实保障好不同情形下从业者的劳动权益。

有了这两个指导意见,平台公司也不是就万事大吉了,企业还需要在自身的法律与社会责任的框架内,主动承担与做好企业应尽的一份责任与义务,例如企业在制定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平台算法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与规则时,应当多听取包括从业者在内的各方建议,出台一项规定前各方之间应做到充分地讨论与协商,要尽力为外卖骑手营造一个良好和谐的工作环境。

邓师傅从事外卖工作已经3年了,他坦言要想专职从事这一行业,压力还是比较大的,外卖工作的职业风险也比较高,现在每单的收入不高,要想多挣钱,只能增加工作时间多跑单,尤其是在每天用餐的高峰期,派单量比较多,如果超过了规定时间,还要被扣钱,一天下来,整个人都是虚脱的状态,有的顾客要求比较高,耐心也有限,等不及或者稍有不注意就会给个差评,影响收入。

10月15日,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发表的《电动车违规行驶,“外卖小哥”占比超八成》一文,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关注与强烈反响,很多平台也纷纷表示,一方面要加强对外卖骑手的交通安全培训与监督,另一方面也会为骑手提供补时,避免因为送餐抢时间引发交通事故。

「于见专栏」认为,从长远来看,只有依法充分保障外卖骑手的合法劳动权益,形成平台企业与外卖骑手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使平台企业能长期稳定地保持住一支适应需求的外卖骑手队伍,平台经济也才能发展得更快,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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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从劳动二分法向劳动三分法的过渡与升级,这是我国的法规制度在面对新经济业态时的一次积极地尝试与创新,这既弥补了劳动二分法的缺点与不足,又在保障与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作了一次有益地探索与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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