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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数据监管迎来规范化,合作共赢利好多个市场主体

来源:和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征信业务进入数字化时代。不过,此前,国内征信和信贷风控中存在违规采集、滥用个人信息等乱象。

因此,为了更好地进行信息流监管,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6月30日前需全部按照新的管理办法整改完成。《办法》为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分享和应用、促进市场有序、合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如今,距离《办法》施行已接近一年,有人断臂痛哭,有人笑出眼泪。日前,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发展与监管科技中心成立课题组,对“征信新规”下的信用数据分享问题研究,并发布相关报告,基于大量一手调研信息,重点分析了征信新规下信用数据分享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

强化金融数据监管规范市场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在信用评估领域被广泛应用,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金融科技公司、数据经纪商等间接使用大量有效替代数据信息,颠覆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经营,使信贷服务快速渗透到传统征信体系外的金融白户。期间,替代数据应用在优化信贷定价、提升风控管理水平等方面也取得了正向效用。

不过,替代数据应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存在监管难题,在利益趋势下,市场上包含利用替代数据从事非法引流变现、黑客勒索、金融诈骗等“黑灰产”风险。因此,市场迫切需要规范替代数据在金融行业的分享与应用。

为推动信用数据应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人民银行出台《办法》,自此从法规层面将个人信用信息“断直连”升级成为面向整体金融业的政策要求。数据经纪商、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将被重塑,“数据平台——征信公司——金融机构”成为替代数据分享的新发展方向。

在此背景下,报告指出,征信机构将作为中间环节介入将切断金融机构与科技平台等的原有直接信用数据联系,有利于从数据采集端廓清市场上的“黑数据”和“灰色产业”,真正做到正本清源、合规致远,降低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监管风险。长期来看,市场整体将进入一个有序、合规、健康的新发展轨道。

具体而言,一方面,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来看,个人征信服务未来的严监管肯定是一个共识,即持牌征信机构与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地开展个人征信业务,且市场专业分工会越来越明确,例如,数据经纪商和数据分析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数据、构建风控模型,而拿到牌照的征信公司对外输出数据和分析结果;另一方面,从数据要素效用发挥来看,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融合才会实现更大价值,各方汇聚的数据通过一些政府参股的合法持牌机构去流通,不仅更具权威性,也能在此数据的基础上打造属于官方的信用评分和模型。

开放牌照合作共赢

​据了解,信用数据主要包括传统征信数据(信贷数据)和替代数据两类,而替代数据具体又可以划分为非信贷信用数据和非信用数据两种。而随着替代数据被纳入征信监管,对于从事“类征信”业务的互联网平台来说,合作成为更好地选择之一。

Datalababy曾提到,如今有部分技术服务+平台产品+数据服务类的公司,且数据服务的核心数据资源也是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的公司已经调整了自己的业务策略,对数据服务的资源及支持已经相对保守;也有一些公司,正在积极与征信牌照的公司沟通并开展合作,打通了数据同类;也存在一些公司,在数据业务场景上寻求差异化区分,反欺诈、非征信业务营销等情报服务的正做的如火如荼。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下的征信牌照具有了金融征信报告业务、专业征信报告业务、数据经纪业务、数据分析服务业务四项业务监管功能,使得原本非牌照化、只需要通过注册备案管理的业务,也一律受到重牌照监管。

而目前市场上仅有百行与朴道两家个人征信公司,报告指出,如果不再增加持牌个人征信机构数量,则目前市场上仅有的两家个人征信公司容易形成“寡头垄断”。与此同时,从全行业角度来看,在各环节参与者数量充足的情况下,面对众多数据经纪商争相接入业务,二者的工作效率与能力将经受极大考验,可能成为全产业链的堵点,导致信用数据分享效率降低。

在此前举办的新金融联盟举办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规范发展与整改衔接”内部研讨会上,南京银行副行长、新金融联盟学术理事周文凯指出:“有大量人群是官方数据无法覆盖到的,由于存在竞争关系,有些机构也不愿意与征信机构共享数据。建议给商业征信一点宽容度,发放更多征信牌照。统一征信做统一征信的事,商业征信做商业征信的事。”

报告中也建议,机构层面,适当增加征信公司数量,建立健全多层次信用市场组织体系。

具体而言,一方面,根据信用评估市场需求适当增加持牌个人征信公司数量,在它们之间营造良好市场竞争氛围,从而促使个人征信机构提升数据服务能力、强化科技输出实力。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囊括丰富数据机构的多层次信用市场组织体系,对不同数据机构业务采取清晰的分类分级监管。

例如,对于数据经纪商来说,根据美国的经验,不妨对达到一定市场规模的数据经纪公司进行注册制监管,或者设置白名单以进行监管,此外,对政府背景数据经纪商进一步明确其豁免标准。

而国内助贷机构同时从事数据经纪商业务和数据分析服务业务,其替代数据需要留在非借贷场景里进行迭代才能焕发生命力,不妨考虑允许其替代数据留在场景里,对合作金融机构按需开放合作,不必须通过持牌征信机构。

此外,纯粹的数据分析服务机构并不采集、销售数据,侵害用户权益的风险较低,可以考虑进行注册制管理。对于大型的数据分析服务机构,可以考虑让其持牌或者备案,主要从消费者保护的维度监管其评估模型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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