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 邓圣耀
南方日报讯 广东商事登记改革又有重大突破。记者昨日从省工商局获悉,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3月1日起,深圳、珠海将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商事登记改革,并率先启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4种新版营业执照。深圳、珠海两地新版营业执照与非试点地区的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在深圳、珠海市试行的新版营业执照,是自去年3月广东开展商事登记改革以来试点成果的具体体现,也是广东商事登记改革试点的一大亮点。据称,新版营业执照种类大幅精简、不再记载经营范围、不再记载“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并设置“重要提示”栏。与此同时,深圳、珠海市企业登记机关对实施商事登记所需的有关登记申请文书表格、办理须知和办理时限等也作了相应的改革配套。
自2013年3月1日起一年内,深圳、珠海地区的商事主体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除主动申请外,商事主体在办理各类变更登记业务及年检时,可一并办理新营业执照的换发。
2012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广东省在深圳经济特区和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开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2012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批复同意广东商事登记改革试点范围扩大为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和佛山市顺德区。省政府也先后批复同意佛山市顺德区、东莞市开展商事登记改革试点。
目前,我省深圳、珠海、东莞市和佛山市顺德区等地相关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工作正稳步推进。
改革意义何在
■记者观察
深圳、珠海营业执照改革的意义何在?
首先,它体现了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宗旨。营业执照样式改革后,原则上只记载与商事主体资格相关的必要事项,不再记载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体现了企业登记注册从“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也体现了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赋予商事主体更大信任的决心。
目前,国内使用的各类营业执照(登记证)达18种,种类繁多、记载事项设置不一、规格也不尽一致,精简营业执照种类,统一规范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是新形势下营业执照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随着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相应精简,了解商事主体基本信息的渠道不再主要依赖营业执照,而是通过查询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的方式,符合现代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趋势。
此外,改革也将有助于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监管和部门监管。营业执照作为商事主体的资格凭证,具有重要的对外宣示性功能,是商事登记改革的重要载体。改革后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等,有利于引导商事主体自主经营、诚信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同时,在营业执照上设置“重要提示”栏,有利于改革的平稳衔接,引导市场交易各方通过开放的信息平台查询商事主体有关信息,强化社会监管和职能部门的监管。
可以说,商事登记营业执照的改革体现了商事登记改革的理念,新版执照的推行和推广也将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商事登记的实质。
“审批许可”→“核准登记”
深圳珠海改革强调商事主体意识,政府管理向“有限政府”转变
解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此次深圳、珠海商事登记改革的内容非常丰富。南方日报记者特邀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改革的主要内容。
首次明确商事登记商事主体概念
两个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均明确规定: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珠海特区立法则进一步明确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
解读: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关于商事主体或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的定义体现了其“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倾向,商事主体的定义则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来抽象概括商事主体的本质,这在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中尚属首次,具有重要的意义。
明确具体办照时限
深圳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珠海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两地同时规定,一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深圳和珠海均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解读:通过立法进一步缩短办照时限,使申请人办事有了良好的心理预期,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具体表现,有利于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经营范围改为备案事项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目录,为申请者提供指引。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企业的经营范围,但社会可以通过商事主体公示信息予以查询。
解读:长期以来,经营范围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及企业登记机关。一方面,企业和登记机关均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来明确经营范围;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交易活动愈加频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层出不穷,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能满足形势发展要求,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也就成为了一个难题。
根据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不再作为登记事项而改为备案事项,将确定经营范围的权利交回给了企业,体现了商事登记从“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以及“有限政府”的转变。通过经营范围的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引导商事主体自主经营、诚信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企业的经营范围,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探索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解读:现行企业注册资本制度设计,存在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如验资手续繁琐,期限过长,增加了企业设立的成本;现行规定允许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出资,但由于公司尚未成立,设立之初无法完成过户转让手续,公司的首期出资实际仅限于货币出资,限制了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权等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货币出资比例等限制不尽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一些验资机构出于逐利目的,与投资人串通,以垫资的方式验资,或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等,滋生大量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两虚一逃”违法行为。
探索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度改革,有助于积极破解注册资本存在的“玻璃门”等难题,降低企业进入市场成本,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疏导“两虚一逃”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企业发展、社会信用建设提供新的动力。
保障全流程注册电子化
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读: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化已成为商事登记未来的发展趋势。此前广东推出“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及“网上申请、双向快递”登记服务,主要集中在网上预审,对全流程网上登记,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对电子执照、行政许可中的电子签名效力等规定的缺乏,则一直未有进展。
此次深圳、珠海的商事登记特区立法均明确规定了电子执照、电子档案的效力,从特区立法上对全流程登记注册电子化予以了保障,有利于推进这项企业登记注册方式的颠覆性变革和重要创新,或将引发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和审批的新一轮改革热潮。
企业提交年报取代年审
根据两个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商事主体无需进行年度检验,而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包括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在内的年度报告;商事主体若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或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商事登记机关在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前,将通过信息平台告知商事主体该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解读:实际上,企业提交年报的改革取代了此前年审的做法,除名制度则完善了此前的吊销营业执照制度。年报制度改革,一方面简化了提交材料,如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一方面减少了办事环节,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并且使得商事主体从被检查变为自愿提交报告,体现了商事主体自治的转变。除名制度主要是改革企业退出,过去是逾期年审直接吊销营业执照,现在改为年报逾期后除名,增加了信息公示环节,发挥信用惩戒作用,同时对企业确因疏忽等原因给予救济帮助,进一步完善了商事主体退出机制。
新执照如何
全国获通认
4类新版营业执照
新执照如何
全国获通认
■释疑
改革营业执照后,企业使用新版营业执照在其他地区会不会出现一些障碍?
据悉,商事登记改革仍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特别是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样式改革在深圳、珠海先行先试,会存在与全国其他地区不同步的问题。基于此,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在设计上,尽量与原营业执照保持相同的痕迹。其次,在营业执照的真伪辨别上,改革后的营业执照采用防伪底纹设计,编制防伪条形码,左下方统一设置“重要提示”栏,显示商事主体信息查询的方式方法,社会可以通过相应的网址查询。
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已下发《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并将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样式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尽可能加强对营业执照改革的宣传。
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分为四大类:
一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适用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记载:名称、企业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
二是《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或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为投资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
三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适用于分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公司分公司。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
四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记载: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者、成立日期。
本栏撰文:
南方日报记者 邓圣耀 通讯员 粤工商
统筹:刘熠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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