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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会质疑微软Office 365销售合法性

By: 挨踢生活 发表于 2013-3-15 16:58:35 · 2744次点击   回复:0   
    昨日,云计算服务提供商百会发表公开信,质疑微软Office 365云服务在华销售的合法性。百会认为微软面向中国的Ofiice 365云服务,属跨境增值电信业务,官网属于经营性网站,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
  据博云网了解,百会质疑微软Office 365云服务经营合法性包括以下三点:

  一、微软面向中国企业发布的Office 365云服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此外,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因此,微软应提供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外资持股不超过50%的相关证明;

  二、微软Office 365由美国微软公司提供服务,属于经营跨境电信业务。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因此,百会希望微软提供美国微软公司经营跨境电信业务经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的相关证明。

  三、Office 365中国官网接受中国境内任意企业以人民币付款,属于经营性网站,但微软Office 365中文官网首页标注的备案信息是京ICP备09042378号-6,属于非经营性网站备案。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十七条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微软应提供其取得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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