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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志军:辩解都是苍白的,管住自己的嘴巴

By: 我不是江南春 发表于 2008-12-28 15:17:51 · 6465次点击   回复:0   
最近,由于复星国际在新浪收购分众资产之前突然大批购买分众股票,引发复星是否涉嫌内部交易的讨论。当事方复星、分众、新浪以操作记录、购买时间点、购买意图、人格担保、公司信誉各种证据,一再澄清绝无内幕交易,自身绝无涉及。更对有关媒体的质疑提出批评。

但是,复星的确是在企业发布正式并购信息之前的重大敏感时刻,发生了大量购买被并购企业股票的行为。鉴于涉及几个公司、核心人员之间错综复杂的商业关系、私人关系,这些辩解在美国证券法律和判例面前都是苍白的,不光是媒体提出些许质疑,更重要的是,美国SEC(美国证监会)奉行的是不相信任何人操守的“有罪推定”,在调查执行中,即使没有直接、明显的证据,但是只要符合事情本身的推理逻辑,涉嫌当事方和解,美国证监会也会给予处罚。

来看看,美国法律、美国证监会,如何认定“内幕交易罪”的。

一、法规条文演变:

美国是较早对证券内幕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国家。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首先以法律形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和1988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强制法》又进一步采取了更严厉的措施。

美国制定《1933年证券法》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确立了反欺诈规则,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规定短线交易禁止条款的Section16(b)。1942年,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C)根据证券交易法的授权,制定了10b-5规则,以兜底性条款的形式,发展出了禁止内幕交易的含义和基础,使之成为美国内幕交易法律中最重要的规则。

美国1984年通过了《内幕交易处罚法》,其最主要的内容是,对那些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而获利或减少损失者,按照其“违法所得”或“避免损失”处以3倍的罚款。四年之后,1988年美国总统里根签署了《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引入了行政罚款制度,即无须考虑内幕交易者是否有“利润所得”,而一概予以罚款处罚,自然人的可处罚金额被提高至10万至100万美元,法人则可被处以高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2002年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更是进一步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被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同时还延长了对证券欺诈的追诉期,起诉时间可以延长至非法行为发现的两年内,或者非法行为实施后的五年内。

长期以来,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调查和诉讼,是美国SEC(美国证监会)执法中最为重要的方面。在1980年代后,内幕交易案件也是美国SEC监管的首要任务。1990年美国SEC起诉了38件内幕交易案件,1991年则起诉了36件内幕交易案件。近几年来查处的案件数量稳定在每年50件左右,1999年为57件,2003年为56件,2005年则为53件。不管是公司内部人,还是外部知情人,一体在监管查处中。

对于那些具有再犯内幕交易可能性的人,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通过向联邦法院提起内幕交易诉讼,请求法院发布禁止令以防止被告再次从事内幕交易。在法院做出永久性禁止令的裁决生效后,被告将终生不得从事禁止令所禁止的行为。如果被告故意违反,将被视为藐视法庭而需承担刑事责任。在市场禁入的强大威慑之下,在法院颁发禁止令之前,绝大多数内幕交易的被告都会寻求与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和解。美国法律规定,证监会可以将内幕交易民事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者,以此构建强大的市场监督机制。

二、具体判例:

为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美国对内幕交易制裁手段一贯严酷、SEC执法之坚忍与执著令人叹服。

1、从1995年6月至1999年5月,美国证监会历经4年,通过层层传讯近千名证人,深挖到6层之外的内幕交易者,终于全面查清了发生在IBM公司收购莲花软件公司期间的迄今规模最大的内幕交易案。IBM的女秘书在为上司复印材料时获悉公司即将收购莲花公司的内幕信息,回家后告诉其丈夫,然后其丈夫又告诉朋友,朋友又告诉朋友,一共有23名朋友获此内幕信息后从事股票交易而获利。这些人士均被美国SEC以内幕交易罪起诉。除3名被告无罪外,其余19人要么提前妥协和解,要么被判有罪,最后有3名被告个人破产。

2、2007年5月,美国证监会向纽约曼哈顿地方法院提交民事诉讼,控告香港特区居民王梁家安及其丈夫王勤竞,涉嫌在新闻集团向道琼斯集团提出收购前,以内幕消息买卖道琼斯股份,非法赚取利润达818万美元(6383万港元)。市场传言称,东亚银行主席李国宝很可能向梁启雄透露了道琼斯的收购。李国宝为香港知名人士,香港特区行政会议成员。李国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从来没有向任何人透露过道琼斯的交易情况,甚至在自己的太太面前也没有提过。

2008年2月,美国证监会在20447号公告中称,已经与涉嫌利用内幕消息在新闻集团收购道琼斯案件中获利的梁启雄、王勤竞以及李国宝达成和解协议。SEC认为,曾任新闻集团董事的李国宝向其好友梁启雄透露了新闻集团即将收购道琼斯公司的内幕消息,因此也对李国宝处罚810万美元。

从SEC公布的材料来看,它并没有找到李国宝向梁启雄透露消息的证据,也没有找到李国宝本人利用该内幕消息进行交易而获利的证据。SEC只是声称,李国宝在获知新闻集团要收购道琼斯之后与梁启雄一起坐飞机去上海,之后,出现了梁启雄家人买卖道琼斯公司股份的事件。SEC认为,李国宝“应该知悉”,其所透露的信息会被利用。也就是说,SEC对李国宝的指控完全是基于“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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