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其他收入模式,比如与版权方进行广告收入分成?
张朝阳:分成现在太早了,目前互联网视频的广告规模太小,我觉得分成是一种虚假承诺,版权方最终拿不到钱。未来广告规模十分强大的时候,分成模式对版权方是可行、有利的。
《21世纪》:什么规模才可行?
张朝阳:就像现在的互联网广告,搜狐一年达到了几十亿,并且有可预见性。那时候才可以预测每部影视剧可以获得多少广告,分成才是合适的。
《21世纪》:网络视频能模仿苹果的App Store模式吗?与版权方按点击次数分成?
张朝阳:不可能!
《21世纪》:为什么不可能?
张朝阳:因为视频是一个内容含量很高的媒体作品,这个领域,电视台的广告模式都已经很成型了。未来,这种按点击分成的模式可不可能会成功,这得由市场决定的,版权方觉得这样也能获得收益,这个细节的探讨交给市场,可能两年以后可以讨论。现在的问题,是被电视台广泛证明了的广告模式复制。现在一集都已经到一万多元了,版权方为什么要承担不可预知的风险?
就是广告模式,也还有探索阶段,还需要很多创新。前置多少秒广告,中间插播多少秒,是否必须点一下才能越过,页面周边广告如何设置,广告如何与网民互动,这些都还在探索。
活不能做得太花,太花都是骗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