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日电 广电总局日前发出通告,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全文内容如下。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
(2010年)
第一部分 目录
利用公共互联网向计算机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不含IP电视、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业务),业务分 类如下:
一、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 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二)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
(三)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四)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 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
(三)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
(四)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
(五)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六)文艺、娱 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七)一般社会团体文 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三、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
(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
四、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 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
(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
注:IP电视(IPTV)、手 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内容服务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内容服务 和传输、分发服务的业务分类目录另行制定。
第二部分 业务界定
一、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广 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指采访、制作或定制时政新闻、社会新闻类视听节目,首先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定制指委托其他 机构为本机构制作节目并供其播出的行为。
(二)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 评论服务
指以主持、访谈、演讲的节目形式,围绕政治、社会事件或题材进行评论,供公 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
(三)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指采用与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相同的编播形式,自行编排含有时政新闻、社会新闻内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频 道,通过互联网实时播出供公众收看的服务。
(四)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指采用与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相同的编播形式,自行编排不含有时政新闻、社会新闻内容的影视、文艺、 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频道,通过互联网实时播出供公众收看的服务。
(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或事件进行的视音频实况直播服务。
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 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指转载广播电视、新闻视听节目网站已登载播出过的时政新闻类,以及转载含有政治、社会评论题材的主 持、访谈、报道类视听节目,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收看、收听的服务。轮播指将单个视听节目制成品反复播放,或将若干个视听节目制成品组合在一起,按 固定顺序在互联网上反复轮流播放,且每一轮的播放时长不超过60分钟的播放活动。
(二) 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
指 以采访、主持、访谈等节目形式,对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领域的事件进行报道、评论,并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
(三)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
指生产制作、定制、编排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并供公众在网上点 播的服务。
(四)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
指生产制作、定制、编排网络剧(片)的服务。
(五)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指采购、收集、编排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电影)、手机剧(电影)、动画片等节目,并供公众点播 (含下载或轮播)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