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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兰州分行原2员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5亿元被判刑

作者:芋圆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8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窦某、肖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窦某、肖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12.5亿余元,3.8亿余元无法偿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窦某、肖某原系招商银行兰州分行工作人员,二人在工作期间得知代理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存款可得佣金,遂在宁夏成立公司帮助昆明泛亚公司违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从昆明泛亚公司收取佣金。

据裁定书,具体案件经过为:

2013年7月25日,二人合伙借用他人身份证成立宁夏泛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随后在未取得国家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在昆明泛亚公司的授权下,明知该公司不具备向社会吸收资金的主体资格,客观上以“零风险”“高收益”诱骗客户,通过网络推广、宣传资料、业务员推进等方式在银川和兰州等地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资金委托受托业务,承诺10%至13%固定年化收益率,发展客户吸收资金,并从中获取佣金。

至2015年7月,被告人窦某、肖某依托宁夏泛亚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2.5亿余元(期间累计返还资金8.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440人,造成3.8亿余元无法偿还。

自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宁夏泛亚公司共收到昆明泛亚公司佣金1980.6万元,后分别转入窦某、肖某账户783.87万元、161万元,转入李某2、王某账户432.05万元、68.03万元,转给业务员及居间人等19人共261万余元,转到宁夏泛亚公司账户74万余元,宁夏泛亚公司日常消费、银行手续费支出29510.66元,窦某本人支取现金197.22万元。

另查明,二被告人系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二被告人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8日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各20万元;被告人肖某分别向集资参与人张艾平、陈进强退还80万元、52万元。

除了以上判决外,还责令被告人窦某、被告人肖某依法向集资参与人退赔违法所得(被告人肖某已退赔张艾平的八十万元、已退赔陈进强的五十二万元,予以扣减),连同扣押被告人肖某的保证金三万元及被告人窦某、被告人肖某已退赔(各二十万元)的部分移送执行机关,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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